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管理全省文化旅游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第一条 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厅字([2018]114号)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,为正厅级。
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、省委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,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。
(二)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、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,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,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。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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